《明報》報道,強積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比率,由0.8%至3%不等。表面看來,這個比率好像微不足道,但其實對打工仔退休時能夠拿回多少積蓄,具有關鍵的影響。舉例說,一名月入2萬元、每月僱主僱員供款合共2000元的僱員,在供款40年後,假設平均每年有5%的回報,其累積收益可達305萬元,但若強積金管理費是2%或3%,僱員失去的強積金累積收益,竟然高達120萬至158萬元,相等於實際總收益的39%至52%。僱員的血汗錢,一大截流進了管理公司的口袋。
強積金受託人憑什麼與僱員平分收益?如果是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,基金經理按投資表現收取較高的管理費,還可以說是合理,但許多強積金戶口選擇的是保本或低風險基金,管理公司集合了客戶的儲蓄後,不過是購買政府債券或轉作定期存款之類的穩健資產,根本不需要經常留意市調校投資,風險既低,勞力亦少,為什麼可以劃一收取2%至3%的管理費?
本報訪問的學者認為,根據外國經驗,這類低風險投資的管理費只需要0.5%,香港的強積金受託人實在「食水極深」。難怪剛走馬上任的積金局主席范鴻齡 公開表示,基金受託人管理費過高,應讓僱員有權自由選擇受託人機構,透過競爭令市場調低管理費。
強積金管理費過高的問題,並非首次發現。早在立法會 審議強積金條例時,社會上已憂慮管理費過高,建議讓僱員享有基金受託人的選擇權。可是,由於當時僱主擔心公司內的僱員有不同選擇,最終使行政費過於高昂,加上政府不願因行政費嚇怕僱主,結果採取政治妥協,選擇基金受託人的權利於是落在僱主身上。類似的政治妥協,在強積金條例可說俯拾皆是,例如讓強積金可以與遣散費對,不但混淆了兩者的性質和功能,更產生鼓勵僱主不守法的不良後果。
香港推行強積金計劃已有6年,強積金的滾存愈來愈大,暴露的問題亦愈來愈多,管理費過高及與風險不成正比,是最損害市民利益的,只是現時滾存的金額還不算很大,才未釀成尖銳的社會矛盾,政府若不及早正視和解決問題,到矛盾爆發時便會一發不可收拾。屆時市民不但對強積金產生疑慮和反彈,對於政府提出的其他強制儲蓄計劃,例如醫療融資,也會一併反對。所以,無論是為了保障僱員的退休福祉,或者是為了其他社會融資計劃,全面改革強積金都是事在必行的。